借阅规则

图书开架外借管理办法

一、 借书证的办理

1) 本校教工凭工作证,学生凭学生证集体办理借阅证。成教生、进修生须缴纳图书押金及管理费后,方能办理借阅证。办理借阅证时,需交付办证费和一寸登记照片一张。

2) 教工调离或毕业生离校时,须办理离校手续,还清书刊。

3) 严禁用别人证件借阅图书。丢失借阅证,要及时挂失(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失证者自负),还清所借图书后即可补办新证,并交10元办证费。

二、 借阅手续

读者凭借阅证换取代书板,方可入库选书,取放图书必须使用代书板,不得乱置乱放。未办理外借手续,私自将图书带出室外,按盗书论处。

三、 借书数量

1)教师、研究生每人限借图书10册,职工每人限借4册。

2)计划内的本、专科生每人限借图书5册。

3)成教生、进修生限借图书2册。

四、 借书期限

教职工借期为二个月,可以续借一次(一次二个月);学生借期为一个月,可以续借一次(一次一个月);外文原版图书借期为一个星期,不得续借。

五、 图书预借

1)预约借书范围是学术价值高的重要资料和教学、科研急需文献。

2)预约手续:读者在借阅处计算机上预约登记,待书到后按登记顺序通知读者。

六、催还制度

1)读者借阅图书,应按规定的时间归还。逾期不还者,暂停其外借资格直至归还所借图书,并缴清罚款为止。

2)科研教学急需用书,图书馆有权从读者手中急调归馆,供急所需。

七、注意事项

读者借书时,要仔细检查书的封面、书名页是否与该书内容相符,有无缺页、涂划和条形码损坏等。如有异常应当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,否则责任自负。



书刊赔偿和读者违章处罚规定

图书馆藏书是国家的文献信息资源,是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。图书馆为了培养读者爱护书刊的美德,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,限制少数读者随意丢失或损坏书刊,特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遗失书刊

1. 读者遗失书刊,可购置与原书刊相同版本进行赔偿,并交技术加工手续费每册5元。

2. 如无法赔偿原版书,则按下列规定赔偿:

1) 普通图书按出版年代原价的5—20倍赔偿。

2) 外文原版及孤本图书根据图书收藏价值,按原价的 10—25倍赔偿。

3) 整套图书(全集、丛书等)丢失单册,按整套书价赔偿。

4) 单册期刊按全年刊价赔偿。

3.待赔时间以不超过应还期1个月为限,违者另按逾期不还规定处罚。

4. 赔偿后读者找到遗失书刊,可持书刊及借阅证来馆办理退款手续,退款时如所借书刊已超过待赔期,须另按逾期罚款办法处理。

二、污损书刊

1.污损书刊经修复可继续使用、不影响其流通的,由损坏者负责赔偿修补费2-10元。

2.污损严重、影响流通的书刊,按遗失书刊赔偿规定处理。

3.损坏书刊条形码、磁条,每条按2元赔偿。

4.剪裁书刊,按书刊原价的10—20倍处以罚款。

5.本馆有权责令损坏书刊者作出书面检讨,并通知其所在单位作进一步处理。

三、偷窃书刊

1.暂扣本人借书证,通知所在单位按违纪处理。

2.本人写出书面检讨一式二份,交图书馆和所在单位公开张贴。必要时在全校通报批评。

3.追回被偷窃书刊,按原价的10—20倍罚款。

4.根据本人认错态度,可减少罚款或免于处分。

四、逾期罚款

借出图书资料实行限期归还,读者必须遵守图书借阅制度,保证如期归还所借图书,违者按每本每天处以罚款:社科书每册0.1/天;专业书每册0.2/天,外文图书每册1.00/天。不交清罚款不予流通。

五、冒用借书证

冒用者按偷窃书刊处理,所持冒用借书证暂时扣留,公开检讨后,视认错态度的好坏给予处分,并对被冒用的借书证的主人处以罚款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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